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构职能 >> 正文

行政处罚事项12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分享到: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保存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对受行政处罚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和聘用违规人员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阿里地区工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综合科(盐务管理科)0897-2822401

违法违规行为:对食盐外包装上未作出标识的违法行为。

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工作时间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3:00下午4:30—7:00

冬季早上10:30—13:30下午4:00—6:30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建设大街南段地区工信局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阿里地区工信局办公室0897-2822850

注意事项:无

上一条:行政处罚事项11

下一条:行政处罚事项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