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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11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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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20ALSWJCF-17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农业用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阿里地区工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综合科(盐务管理科)0897-2822401

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二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二)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工作时间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3:00下午4:30—7:00

冬季早上10:30—13:30下午4:00—6:30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建设大街南段地区工信局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阿里地区工信局办公室0897-2822850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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