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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10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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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20ALSWJCF-16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企业购进食盐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阿里地区工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综合科(盐务管理科)0897-2822401

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四条、二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三)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

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工作时间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3:00下午4:30—7:00

冬季早上10:30—13:30下午4:00—6:30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假设大街南段地区工信局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阿里地区工信局办公室0897-2822850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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