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20ALSWJCF-14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企业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阿里地区工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综合科(盐务管理科)0897-2822401
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违法违规行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一)责令停止生产;(二)没收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三)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工作时间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3:00下午4:30—7:00
冬季早上10:30—13:30下午4:00—6:30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建设大街南段地区工信局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阿里地区工信局办公室0897-2822850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