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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9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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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20ALSWJCF-14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企业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阿里地区工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综合科(盐务管理科)0897-2822401

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违法违规行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一)责令停止生产;(二)没收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三)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工作时间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3:00下午4:30—7:00

冬季早上10:30—13:30下午4:00—6:30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建设大街南段地区工信局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阿里地区工信局办公室0897-2822850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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