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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8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1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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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阿里地区工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综合科(盐务管理科)0897-2822401

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工作时间和地址: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3:00下午4:30—7:00

冬季早上10:30—13:30下午4:00—6:30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建设大街南段地区工信局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阿里地区工信局办公室0897-282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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