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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13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0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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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食盐外包装上未作出标识的处罚

子项名称:无

行使主体:阿里地区工信局

承办机构及电话:综合科(盐务管理科)0897-2822401

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条、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对食盐外包装上未作出标识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一)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二)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三)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工作时间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夏季早上10:00—13:00下午4:30—7:00

冬季早上10:30—13:30下午4:00—6:30

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建设大街南段地区工信局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阿里地区工信局办公室0897-2822850

注意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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