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地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地区财政用于支持企业结构调整与增强发展能力、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地区财政在年初预算时安排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用于支持我地区企业发展和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不予结转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阿里地区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自治区和地区行署确定的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培育具有阿里特色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六条 地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办理资金拨付,并会同工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具体分配项目资金、下达资金计划和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工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范围,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评审小组组成见附件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为:民族手工业(含旅游工艺品)特色产业(含绿色食饮品)以及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企业发展能力。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生产线的购置安装及其技术改造,以及生产经营环境改造,产品宣传广告。不得用于购建土地、厂房及其他房产等不动产。
第三章 中小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支持的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完成后,经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在项目评审时确认金额内,根据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控制在30-50万元以内。(考核指标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项目扶持成功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完成2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经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确认,企业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全部达到项目申报的投资额、新增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阿里户籍用工人数3项指标的,可再持续申请同类型的财政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阿里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的营业或工作场所,并实际经营1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二)按规定自主记账核算或委托代理记账核算。
(三)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四)照章纳税,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发展项目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即经营范围、上一年产品销售及盈利情况、缴税情况、资产负债状况、职工人数等。
2、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建设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投资构成和资金落实情况。
3、申报专项资金的额度、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出具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房产、机器设备、专利技术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购置凭证(出具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五)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或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完工后应提交验收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时限为:每年的4月底以前,企业将本年所要申报的项目资料报送工信局和财政局备案,10月份底前企业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工信局组织验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第一十八条 按照我地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地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度制定出出项目指导文件,明确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方向以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直接向地区工信局、财政局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虚假申报、 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拟支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筛选提出的拟支持项目,由地区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对企业所有资料和发展前景的评审)。评审会实行评审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制,并建立责任档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予以确认,并下达批复额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地区财政局对全地区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其实现效益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地区工信局对全地区企业发展项目立项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地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发展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验收,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截留侵占资金的企业及有关人员,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收回财政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财政不予任何支持。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明之处,归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1、阿里地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考核指标
2、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阿里地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核指标
以奖代补项目,每个企业控制在30-50万元以内,具体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以下办法确定:
1、项目实施完成的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增长比例超过5%,且阿里户籍用工人数增加5%以上的,按照项目评审时确定的金额全额给予奖励。
2、项目实施完成的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达到8万元或增长比例超过3%,且阿里户籍用工人数增加3%以上的,按照项目评审时确定金额的80%给予奖励。
3、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奖励。
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分管专员 、联系秘书长、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人社局、税务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